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”的安全工作方针,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,确保公司各专业员工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顺利有序进行,防止并杜绝各类实习(见习)安全事故的发生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公司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和管理,适用于本办法。
第三条 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观念,加强领导,明确责任。公司成立实习(见习)安全领导小组,公司成立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小组,加强对公司本科生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的领导。
第四条 公司本科生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在公司领导下,实行校、院二级管理。教务处制定实习(见习)指导性文件,审查各公司实习(见习)工作计划,对全校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进行协调、检查、评估。公司是直接组织员工实习(见习)的执行部门,全面负责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的安全工作。
第五条 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以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,以集中为主”的方式进行。公司或员工选择实习(见习)单位时, 原则上选择公司的签约基地,若选择非公司的签约基地,必须确保接收单位的合法性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安全协议。不得到酒吧、夜总会、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(见习);不得从事劳动强度过大或有安全隐患的实习(见习)工种;不得安排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个小时;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带领、组织、安排和管理实习(见习)等。
第六条 实习(见习)前,公司必须与实习(见习)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。集中安排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的员工,公司应配备指导教师,明确指导教师为安全责任人;员工分成若干实习(见习)小组,组长为本组安全员,负责本组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。分散实习(见习)、自行联系实习(见习)岗位的员工,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 报公司审批,公司应严格把关,加强监督与检查。
第七条 实习(见习)前,公司要开展安全防范教育,组织员工认真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劳动法》、《老员工安全教育》等相关政策、法令以及公司规章制度。员工到实习(见习)单位,尤其是上岗前,均应自觉接受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,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、法令,遵守公司和实习(见习)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。
第八条 实习(见习)员工需做到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旷工。实习(见习)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、不得参加与实习(见习)工作无关的活动;若有特殊情况,必须向实习(见习)单位和指导老师书面请假审批。
第九条 加强员工人身安全管理。实习(见习)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,防止交通事故;注意饮食卫生,防止食物中毒;注意用电用气安全,熟悉工作区和生活区的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;严禁到江河、湖泊、水库、池塘等洗澡、游泳;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活动;严禁参与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;等等。防止各类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条 加强财物安全管理。实习(见习)员工必须增强自身防盗意识,注意财物安全;爱护公共财物,不擅自动用实习(见习)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实习(见习)用品。借用实习(见习)单位的物品、资料必须按期归还,如有损坏遗失,必须按实习(见习)单位的有关规定赔偿。
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实习(见习)单位的保密制度,不得遗失和损坏保密文档。
第十二条 服从领导,听从指挥,建立汇报制度。发现安全隐患、出现安全事故和损失的,依照安全责任书上的相关规定处理。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,根据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